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“三重一大”议事规则

作者: 时间:2016-11-14

一、执行三重一大方面坚持三个原则:

 

(一)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 

(二)坚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

 

(三)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。

 

二、具体做法

 

(一)重大决策

 

1、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学校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。

 

2、制定和落实本中心重大工作部署、财务预决算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目标任务制定、人员考核等事项。

 

3、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。

 

4、制定、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。

 

5关系中心全体人员的生活、福利等重要事项。

 

6、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(二)重要干部任免奖惩

 

1、决定中心高级职员的推荐事项;

 

2、决定中心人员的岗位轮换等事项;

 

3、确定中心的党员发展工作;

 

4、推荐学校的有关荣誉人选;

 

5、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;

 

6、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;

 

7、其他重要事项。

 

(三)重大项目安排

 

1、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、使用、运作;

 

2、不在招标范围以内,涉及本中心5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、办公用品、大宗办公设备、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;

 

3、其他重大项目。

 

(四)大额度资金使用

 

1、本中心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;

 

2、本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;

 

3、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,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;

 

4、涉及本中心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、赞助

 

5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
 

三、监督检查

 

为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,提高监督的有效性,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 

(一)中心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学校报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执行情况。

 

(二)各工作人员应按各自职责,加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、执行情况的监督,监督情况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。

 

(三)中心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建立督查制度,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,并向学校报告。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、执行情况,除依法应保密的外,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。

 

(四)对未经中心集体决策就实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、纪检组织、组织部门报告。

 

(五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制度,将接受学校和党内外的监督。把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。

 

四、责任追究

 

(一)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,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
 

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心集体决定的;

 

2、未经中心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事后又不通报的;

 

3、未向中心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;

 

4、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;

 

5、对中心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;

 

6、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。

 

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
 

(三)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,应在查明情况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。

(四)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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